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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田树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田树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海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祥,任经理。被告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树光,任经理。被告田树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情:2013年5月14日被告田树光以张振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分期付款购买红岩牌自卸汽车一辆。该车辆用于被告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05494.67元,并承担违约金和欠款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田树光于2015年10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51620元;二、其他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1元,保全费收取1547元由被告黄骅市盛凯工业盐经销有限公司、田树光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