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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董杰华、郑仁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董杰华,郑仁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钱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霞,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杰华。被告:郑仁焕。系被告董杰华丈夫。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董杰华、郑仁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冬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明确向本院表示将不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雅戈尔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陈冬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宁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