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行初字第0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龙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县盐业管理局不服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范行初字第000029号原告濮阳市龙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鲁河乡文西干道东。法定代表人杨艳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新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濮阳县盐业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刘保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鲁跻峰,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继锋,该局盐政股副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龙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县盐业管理局不服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濮阳市龙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龙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县盐业管理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市龙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县盐业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龙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秀增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段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