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安市。2009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0年5月18日因携带管制刀具、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2015年3月18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未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正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17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赵某(另案处理),欲以人民币1000元向赵购买20克的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双方约定在南安市霞美镇泉州市车辆管理所附近玖8快捷酒店门口处交易。当晚20时许,赵某将1小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净重0.4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冒充毒品净重24.61克的冰糖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让陈送至上述约定地点卖给刘某。陈某某明知赵某交付的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冰糖后,仍将上述物品送至玖8快捷酒店对面路边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刘。在陈某某收取毒资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提取并扣押了陈某某作案工具步步高VIVO黑色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000元(已处理)。经鉴定,缴获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另2小包未检出毒品成份。上述毒品已上缴至泉州市丰泽区禁毒委员会。归案后,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证言及其辨认陈某某、赵某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陈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陈某某辨认贩毒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手机通话清单、检验报告、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陈某某受指使送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具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相应减轻陈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陈某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步步高VIVO黑色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静华人民陪审员  吴加涛人民陪审员  毛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