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马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培与被告邱有盛、黄凤麟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邱有盛,黄凤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龙马民初字第254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杨培。委托代理人夏昭利。被告邱有盛。被告黄凤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诉被告邱有盛、黄凤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撤回对被告邱有盛、黄凤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本院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杨培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家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