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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某某,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黄某某,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韦 良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江声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