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某某,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黄某某,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韦 良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江声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金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