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巴孩与段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418号原告徐巴孩,男,住焦作市武陟县。被告段雪利,女,住焦作市武陟县。原告徐巴孩与被告段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东东于2015年10月15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巴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雪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段雪利于2015年3月18日向我借款60000元,给我打了借条,并约定于2015年5月18日还款(逾期后月息一分),到期后我多次催讨,但被告一推再推,分文未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段雪利未到庭,在答辩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段雪利从原告徐巴孩处借款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即2015年3月18日始至2015年5月17日到期,双方约定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一分计息,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双方纠纷成诉。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徐巴孩向被告段雪利提供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一分计息,不超过年利率的24%,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雪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巴孩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一分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段雪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