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4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晓云与楼向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364号申请执行人黄晓云。被执行人楼向烽。本院在执行黄晓云与楼向烽(2015)金浦执民字第43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楼向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3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代书记员 李文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