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新华与叶关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叶关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临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纸签阅人核稿人签发人拟稿人校对人印发份数备注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302号原告王新华。被告叶关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诉被告叶关强定作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自行行使处分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新华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家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