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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贻銮与张仁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林贻銮,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农民,住福清市。被申请人张仁财,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光泽县。申请人林贻銮与被申请人张仁财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林贻銮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仁财所有的车牌为闽HM10**东风牌小型轿车一辆(金额30000元)。申请人林贻銮以其所有的车牌为闽HAD5**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仁财所有的车牌为闽HM10**东风牌小型轿车一辆(金额3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林贻銮所有的车牌为闽HAD5**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