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二永申请高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永,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李二永,男,汉族,1980年5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高文杰,男,汉族,1963年5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李二永申请高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