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志颖与被申请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志颖,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19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颖,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建平县红山街道海翼花苑*号楼*单元*楼*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新世纪社区。法定代表人房庆民,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志颖与被申请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民三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志颖经本院正常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志颖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李耀举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