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沙湾万特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沙湾万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冯喜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泽林,系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系新疆君正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湾万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希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朋安,男,汉族,系沙湾万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湾万特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法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员贾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