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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秋华与肖清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吴秋华,女,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清平,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吴秋华与被执行人肖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清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点对点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肖清平在兴业银行宁德蕉城支行账户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珠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