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麦霞与牛爱枝、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麦霞,牛爱枝,韩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515号原告王麦霞。委托代理人焦春艳,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春燕,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牛爱枝,系被告韩磊之母。被告韩磊,系被告牛爱枝之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麦霞诉被告牛爱枝、韩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麦霞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麦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麦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麦霞承担。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