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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三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麦霞与牛爱枝、韩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麦霞,牛爱枝,韩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515号原告王麦霞。委托代理人焦春艳,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春燕,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牛爱枝,系被告韩磊之母。被告韩磊,系被告牛爱枝之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麦霞诉被告牛爱枝、韩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麦霞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麦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麦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麦霞承担。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