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吕剑飞。上诉人施某为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上诉人施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骆 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