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建军、周爱英、刘磊、李婷与张海鹏、石淑玲、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周爱英,刘磊,李婷,张海鹏,石淑玲,张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刘建军。原告周爱英。原告刘磊。原告李婷。被告张海鹏。被告石淑玲。被告张峰。原告刘建军、周爱英、刘磊、李婷与被告张海鹏、石淑玲、张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军、周爱英、刘磊、李婷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68.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军、周爱英、刘磊、李婷负担。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土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