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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杨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杨国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字第6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温新志,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国良,男,汉族,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杨国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庆昕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