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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晓娅与王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娅,王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844号原告杨晓娅,女,1985年2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王茂霞,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杨晓娅诉被告王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晓娅诉称:原告杨晓娅与被告王茂霞系朋友关系,被告王茂霞于2014年2月21日向其借款3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向其借款30000元,于2015年4月28日向其借款70000元,后原告杨晓娅多次向被告王茂霞索要借款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王茂霞偿还原告杨晓娅借款160000元;二、由被告王茂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彭公刑立字(2015)153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被告王茂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被告王茂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晓娅对被告王茂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杨晓娅已预交1750元),减半收取17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诉讼保全措施费1320元(原告杨晓娅已预交132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