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雷州市乌石卫生院与黄荣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乌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雷州市乌石卫生院,代码:72652352-1,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法定代表人:伍英武(该院院长)被告黄荣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076,现住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石卫生院诉被告黄荣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乌石卫生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石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乌石卫生院负担。(此页无文)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丰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