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闫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74号原告:闫某,男,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被告:陈某,男,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闫某与被告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经传票传唤,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明诉称: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以做生意急需用款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并承诺会在一个月内偿还。现被告承诺的还款日期早已逾期,期间原告多次向其讨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闫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陈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庭审举证及原告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以做生意急需用款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依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闫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认为被告陈某欠其100000元借款未还,并提供被告所打欠条为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闫某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