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53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45年1月25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国亚,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甲,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长子。被告杜某乙,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职业同上,系原告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甲、杜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甲、杜某乙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甲、杜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李国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