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浦江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泽霖、王文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734号申请执行人浦江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潇。被执行人江泽霖。被执行人王文君。被执行人戴关民。被执行人张谷虹。被执行人方敏。被执行人杨女。被执行人浦江县深蓝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敏。被执行人浦江县中亿标签彩印厂。法定代表人:江泽霖。本院在执行浦江万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泽霖、王文君、戴关民、张谷虹、方敏、杨女、浦江县深蓝印刷有限公司、浦江县中亿标签彩印厂(2015)金浦执民字第373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泽霖、王文君、戴关民、张谷虹、方敏、杨女、浦江县深蓝印刷有限公司、浦江县中亿标签彩印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7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