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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乙、寿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338-2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陆秋华。被告:赵某乙。被告:寿某。被告:赵某丙。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柴月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寿某、赵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高开封审 判 员  戚利尧人民陪审员  张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翰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