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0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大公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秦楠等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01247号原告:西安大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44号水晶城一期A栋1单元10114室。法定代表人:祖向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秦楠,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方旭,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秦楠、董方旭典当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大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5元退还原告西安大公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