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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苗王金藤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荣,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刘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804号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6号附7号2-2号,组织机构代码06285004-3。法定代表人吴宝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健,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亮华,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内(遵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5539060-9。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被告贵州苗王金藤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城西社区荷花小区7栋3单元402号,组织机构代码05191046-9。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被告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世纪大道1108号3幢4-2,组织机构代码58283285-0。法定代表人黄文荣。被告黄文荣,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经开区明佳路1号泰达大厦8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1166-2。法定代表人刘建鑫。被告刘建鑫,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沪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沪商小贷公司)与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公司)、被告贵州苗王金藤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百花昌瑞医药有限公司、被告黄文荣、被告刘建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百花医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达1321.7454万元,虽百花医药公司与沪商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贷款人沪商小贷公司与借款人百花医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签订地为重庆市渝中区。另查明,本案的诉讼标的额约为1321.7454万元,我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对于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通知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本案中,百花医药公司的住所地不在重庆市内,诉讼标的额约为1321.7454万元,根据上述通知规定的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已在《借款合同》约定了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选择向合同签订地法院,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我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并无不当。综上,被告百花医药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阳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