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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与康媛媛、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康媛媛,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8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鹏,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媛媛,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德文,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爽、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彦鹏,被上诉人程爽、松原市万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福海及委托代理人鲁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21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松原供电公司。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