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XX与被告富平县XXX脱硫剂有限公司、马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富平县XXX脱硫剂有限公司,马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任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本县XX镇XX巷**号。委托代理人刘XX,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平县XXX脱硫剂有限公司,驻本县XX镇(下称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任经理。被告马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住本县XX镇XX村*组。被告刘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址同上,系被告马XX之妻。原告任XX与被告富平县XXX脱硫剂有限公司、马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被告马XX、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XX诉称,2013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6日、2015年4月17日,被告从原告处分别借款20万元、20万元、19万元,其中前两笔20万元约定月息1.5%,利息清至2014年年底,19万元未约定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万元及利息(其中4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1.5%自2015年元月1日清至执行之日止,19万元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1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被告XXX公司、被告马XX、刘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称,提供证据为:1、2013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6日、2015年4月17日借条,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9万元的事实;2、企业基本情况,证明XXX公司的法人是被告马XX,股东是马XX和刘XX夫妻二人。被告XXX公司、马XX、刘XX均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三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各借款20万元,共计40万元,月息按1.5%计算;被告马XX于2015年4月17日从原告处借款19万元,被告XXX公司法人为被告马XX,股东为被告马XX、刘XX的事实。结合上述认证结果及庭审调查,确认本案事实为:2013年10月1日、2014年10月16日,三被告各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共计40万元,约定月息1.5%,利息清至2014年12月。2015年4月17日,被告马XX又从原告处借款19万元。2015年8月,被告马XX向原告还款15000元,本金余575000元。原告催要未果,2015年9月10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XXX公司法人为被告马XX,股东为被告马XX、刘XX。富平县公安局出示的户籍证明显示,被告马XX与被告刘XX为夫妻关系。审理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XXX公司的厂房、设备、原材料等进行了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马XX应向原告清偿借款575000万元,被告XXX公司、被告刘XX应对其中第一、二笔借款385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马XX与被告刘XX为夫妻关系,故被告刘XX应对被告马XX19万元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关于385000元的利息、19万元的利息要求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XX、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XX清偿借款575000元及利息,其中385000元利息自2015年元月1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清付之日,其余19万元利息自2015年9月1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付之日;二、被告富平县XXX脱硫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第一、二笔借款385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2000元,共计11700元,由被告马XX、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