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丹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闫小燕与被告陈智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87号原告:闫小燕,男。被告:陈智亮,女。原告闫小燕与被告陈智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丰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智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但向本院递交了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9日12:16分原告在河南省西峡县农业银行莲花支行办理汇款业务,因输入号码错误,误将款项18520元错汇入被告的农行卡中,原告发现后,立即报警,经警方核实,该情况属实,并出具证明。被告拒不返还,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852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原告错误汇入的农行卡是被告身份证丢失被别人冒用办理的,被告不是该卡的实际持卡人,不能对该卡进行操作,原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12:16分原告在河南省西峡县农业银行莲花支行办理汇款业务,因输入号码错误,误将款项18520元由原告农行卡错汇入被告的农行卡中,原告发现后,立即报警,经警方核实后,认为不属于诈骗,不予立案,并出具证明。另查:1.以被告身份证信息办理的农行卡,办理日期为2013年12月4日,办理地点为农业银行合肥金穗支行。2.2013年12月4日被告在广州誉维生物科技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正常上班。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符合不当得利之债。被告虽然不是实际持卡人,但被告没有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造成他人冒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银行卡,原告错误汇入的1852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智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返还原告185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保全费205元,共计337元,由原告闫小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丰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楚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