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树英等与杜先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英,刘桂香,李聪聪,李玲玲,杜先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855号原告李树英,女,194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刘桂香,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李聪聪,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原告李玲玲,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杜先山,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原告李树英、刘桂香、李聪聪、李玲玲与被告杜先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杜先山所有的鲁P×××××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3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继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