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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骆华森诉被告谭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华森,谭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246号原告:骆华森,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陈东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雨,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华森诉被告谭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华森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华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华森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