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与陈永刚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陈永刚,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公司,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立终字第000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北段东侧。负责人王玉琪,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刚,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光电园。法定代表人(不详)。上诉人陕西大陆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荔分公司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案件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上诉人于2015年4月9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法发(2015)7号)通知不能溯及本案,本案仍应适用(法发(2008)10号)通知,应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应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管辖权的变化。被上诉人陈永刚要求追加被告是在大荔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申请的,因此不应以追加被告为由而任意改变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陕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案被上诉人陈永刚起诉的标的额仅为200余万元,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一审案件的标准,故大荔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