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贺福考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福考,刘建军,张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568号申请执行人贺福考,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工人。被执行人张志荣,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军、张志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贺福考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17490元,被执行人刘建军、张志荣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贺福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建军、张志荣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