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邕法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施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执行人施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邕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需要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用于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施某银行账户(开户行: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账号:18×××83)存款75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施某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账号:18×××83)4589元至本院(户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账号:25×××7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柒志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