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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商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与吴汉营、宋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吴汉营,宋玉,赵西伦,赵圣国,赵西锋,赵圣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商初字第1344号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住所地:蒙阴县旧寨乡驻地。负责人郭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鞠方正,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副行长。被告吴汉营,农民。被告宋玉,农民。被告赵西伦,农民。被告赵圣国,农民。被告赵西锋,农民。被告赵圣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与被告吴汉营、宋玉、赵西伦、赵圣国、赵西锋、赵圣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以与六被告庭外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一致意见,且涉案贷款已经周转,故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统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