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坪川干磨复粉厂与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坪川干磨复粉厂,经营场所: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新庄村八社。经营者:李昌文。被告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坪川干磨复粉厂与被告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坪川干磨复粉厂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坪川干磨复粉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坪川干磨复粉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区坪川干磨复粉厂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志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