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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谭志刚审 判 员  张小智人民陪审员  安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