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储成刚与杨新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成刚,杨新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671号申请执行人储成刚。被执行人杨新秀。关于储成刚与杨新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4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小海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汽车、商品房等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下无正文)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