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与霍利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霍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477号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负责人常金荣,总经理。被执行人霍利辉。本院在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2499号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与霍利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霍利辉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霍利辉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霍利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怀柔重型机械工厂发现被执行人霍利辉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