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3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澎顺实业有限公司、沈伟勇、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3695-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辉、王静怡。被执行人厦门鑫澎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市场大厦7S。法定代表人沈伟勇。被执行人沈伟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丽,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澎顺实业有限公司、沈伟勇、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06570.28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7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就被执行人厦门鑫澎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出口退税账户(账号:87000120330000083,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宫支行)内退税款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诉讼保全被执行人沈伟勇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西段保税市场大厦8L、8K单元、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116号之四201室、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550号801室、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17地下一层第39、40、41、49、50号车位,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徐丽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565号地下室第54号车位,已冻结被执行人沈伟勇名下的闽D×××××号车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36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