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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黄建荣与廖明华、杨槐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荣,廖明华,杨槐平,赵成顺,何雪霞,饶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999-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荣,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536。被执行人廖明华,男,汉族,住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516。被执行人杨槐平,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273。被执行人赵成顺,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538。被执行人何雪霞,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27。被执行人饶练荣,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78。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雪霞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前路6号(权证号码:03××35)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国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