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杨xx。被告吴xx。原告杨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0月9日,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