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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杨xx。被告吴xx。原告杨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0月9日,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x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