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452圣美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与刘文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美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刘文春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圣美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38034-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209号。法定代表人詹忠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梦,江苏六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春,男,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美精密工业(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