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站民一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站民一初字第00568号原告赵某,男,现住营口市站前区。监护人张某,女,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代理人侯某,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双胞胎儿子,赵星毓、赵珊毓,1996年4月16日出生,现已成年。原告因从小受外力伤害,智力存在一定障碍,2012年又因精神病入院治疗,至今仍在接受治疗和维持恢复当中。因原告智力障碍,原、被告没有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家庭的开支全部由原告母亲承担。被告不照顾原告,原告经常吃不上饭,生活没有保障。原告母亲多次劝告被告,但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始终没有改变。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此次起诉并非原告本人意愿,而是原告母亲的意思。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双胞胎儿子,赵星毓、赵珊毓,1996年4月16日出生,现已成年。原告因从小受外力伤害,智力存在一定障碍,2012年又因精神病入院治疗,至今仍在接受治疗和维持恢复当中。本院所确认的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为深厚。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时有吵打,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李宗原人民陪审员 郑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