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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吕钦南与谭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吕钦南,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李雪飞,女,63岁,住罗定市。被告谭建安,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杨达荣,男,54岁,住罗定市。原告吕钦南诉被告谭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钦南的委托代理人李雪飞,被告谭建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达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7月17日以与吕亮亮购买千里驹网吧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每月还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已���断续续还了7万元,还欠3万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均借故不作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二、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及其姐姐吕亮亮与被告约定以金额50万元将千里驹网吧卖给被告,但原告要求将千里驹网吧属于原告的10万元股份分开出售给被告,要被告立下10万元的借条,所以吕亮亮和被告所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的转让金是40万元,实际上被告购买网吧所用的款项一共是50万元。后来由于原告和吕亮亮违约,没有依约将网吧的证照过户给被告,也没有把网吧尚未办理消防许可告知被告,所以被告没有将余下的3万元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网吧转让合同,证明原告及其姐姐吕亮亮以50万元的价格将千里驹网吧转让给被告,涉案的10万元不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向原告购买网吧的款项。2、被告与吕亮亮的聊天记录,证明借条上的款项实际上是转让合同的款项,不是借款。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由法院依法核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被告与吕亮亮签订的,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原告母亲只是帮吕亮亮打理财物,原告及其母亲均没有千里驹网吧的股份。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提交的���据,因网吧转让合同是被告与吕亮亮签订的,原告吕钦南并没有在该合同上的转让方处签名,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该聊天记录并没有提及原告,未能证实借条上的10万元就是原告转让网吧给被告的款项,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谭建安向原告吕钦南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个月,从2014年8月30日开始,以后每月30号偿还1万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逾期后,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7万元,余下的3万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原告和其姐姐吕亮亮在转让网吧给被告时违约,一直不愿偿还。原告遂于2015年8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谭建安向原告吕钦南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尚欠的本金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本案属转让合同纠纷的抗辩意见,经查,被告提交的证据,并未能推翻原告举证证明的事实,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5年8月14日即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原告与被告在借款时只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现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建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从2015年8月14日起至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吕钦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建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