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利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湘家荡禽蛋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利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市湘家荡禽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275号原告:嘉兴市利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平。委托代理人:杨琼、杨洁(实习)。被告:嘉兴市湘家荡禽蛋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仁仓。原告嘉兴市利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湘家荡禽蛋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利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合计4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继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