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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戚某甲、武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戚某甲,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543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甲。被告武某乙。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戚某甲、武某乙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与被告戚某甲、武某乙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治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占峰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李培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栋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