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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泽刚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终字第30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泽刚,曾用名王泽鹏,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珙县看守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泽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宜珙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泽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依法讯问上诉人王泽刚,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泽刚在珙县珙泉镇附城医院家属楼3楼自己家中装修房子。邻居熊某甲回家至该楼楼下时,见其堆放在楼梯过道处的废纸壳有翻动痕迹,便与王泽刚发生口角。熊某甲到家后从其屋内拿出一把“武士刀”砍了王泽刚头部一刀。王泽刚被砍后,右手按着自己受伤的头部,左手拿一根木质扁担走向熊某甲。熊某甲见状退到楼梯口,王泽刚上前左手拿起扁担朝熊某甲打去,正打中熊某甲头部,致熊某甲受伤后仰面躺倒在楼梯口旁。案发后,王泽刚的妻子郭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泽刚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珙泉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将熊某甲送宜宾市矿山医院抢救,叫王泽刚到医院处理伤情,熊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鉴定,熊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10月6日,珙泉派出所民警在珙县齐海林中医院对在此住院治疗的王泽刚进行了询问后将其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王泽刚的妻子郭某某与熊某甲的亲属熊某乙达成对熊某甲的安葬协议,赔偿安葬费10万元,同日已付5万元。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证人罗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泽刚的供述证实熊某甲砍伤王泽刚后,在王泽刚去拿扁担时,熊某甲已往后退到楼梯处。被告人王泽刚上前用扁担打击熊某甲,有伤害熊某甲的故意,并造成了熊某甲受伤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泽刚在其妻子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并如实供述了伤害熊某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熊某甲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王泽刚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家属5万元,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王泽刚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泽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泽刚的上诉理由:一是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熊某甲的直接故意,二是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是过失致人死亡,三是其具有自首情节,四是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一审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22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泽刚在珙县珙泉镇附城医院家属楼3楼自己家中装修房屋时,邻居熊某甲(被害人,殁年49岁)回家至该楼楼下时见其堆放在楼梯过道处的废纸壳有翻动痕迹,便与王泽刚发生口角。熊某甲到家后,从家中拿了一把“武士刀”出来砍了王泽刚的头部一刀。王泽刚被砍后,右手按着自己受伤的头部,左手拿起一根木质扁担走向熊某甲。熊某甲见状退到楼梯口处时,王泽刚持扁担上前朝熊某甲头部打去,将熊某甲打倒在地。案发后,王泽刚的妻子郭某某打电话报警,王泽刚则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珙泉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熊某甲送往宜宾市矿山医院抢救。次日上午,熊某甲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经鉴定,熊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10月6日,珙泉派出所民警在珙县齐海林中医院对在此住院治疗的王泽刚进行了询问后将其刑事拘留。2014年10月9日,王泽刚的妻子郭某某与熊某甲的亲属熊某乙达成了赔偿安葬费10万元的协议,并于当日给付了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5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郭某某电话报警,于次日立案侦查。2、现勘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珙县珙泉镇附城卫生院家属居住区三楼过道。勘查中在过道转角处至楼梯口间提取了相关血迹7处。3、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熊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致伤工具属较光滑的钝器打击所致。(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王泽刚被损伤程度属轻微伤。(3)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从现场所提取的血迹(2—7号检材)系王泽刚所留。熊某甲裤脚上所留的血迹(9号检材)系熊某甲所留。熊某丙、苟某某为熊某甲的生物学父母亲。4、王泽刚指认现场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王泽刚归案后,向办案民警指认其击打被害人熊某甲的位置在三楼至四楼的楼梯口,熊某甲持刀砍伤他的位置在三楼楼道上。5、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民警接警后于2014年10月5日23时许赶到现场后,在王泽刚家中找到王泽刚作案用的扁担1根,王泽刚向民警提交了熊某甲砍伤他的工具砍刀1把。出警民警现场提取了该扁担、砍刀。民警在案发现场楼院坝东侧靠楼梯南墙处一用塑料桶做的花盆的泥土表面发现一武士刀刀尖,并予以提取。6、物证:扁担一根、武士刀一把。经过当庭出示,王泽刚确认系其击打熊某甲的扁担和熊某甲砍伤他的武士刀。7、医院病历:(1)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住院病历资料,证实熊某甲受伤入院诊断为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多发脑挫裂伤等。2014年10月6日9时48分,熊某甲在医院死亡。(2)珙泉齐海林中医院住院病历,证实王泽刚因伤于2014年10月5日23时50分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顶部挫裂伤(约5cm长竖形裂口、伤口较深)。8、证人证言:(1)郭某某的证言,证实郭某某是王泽刚的妻子。2014年10月5日22时许,郭某某和王泽刚在家装修房子时,突然听到熊某甲在楼下骂人,边骂边从二楼走到了三楼,说王泽刚动了他的纸壳。熊某甲走进自己的家门后,很快拿了一把日本武士刀出来朝王泽刚的头上砍了一刀。王泽刚被砍后就用右手捂着头部,左手拿起旁边的一根扁担朝熊某甲走过去。熊某甲见状退到楼梯口,并做出要砍王泽刚的样子。王泽刚走到楼梯口后,左手持扁担朝熊某甲打过去,打在熊某甲身上,熊某甲随即倒在楼梯口。郭某某见状就赶紧报了警。(2)王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甲是王泽刚的儿子。2014年10月5日23时许,王某甲听见楼道上有人在吵架,走到楼道上看见父亲王泽刚右手蒙着头部站在楼道上,血从他蒙住的地方流出来。当时熊某甲站在王某乙的家门口,面向王泽刚,手里还拿着一把刀。王泽刚和熊某甲吵生气了,就左手拿起他做活的扁担,右手蒙着受伤的头。王泽刚刚拿起扁担,熊某甲就转身往后跑,跑了两步又提着刀转过身来,准备砍王泽刚。王泽刚随即用扁担打了熊某甲一下,熊某甲就倒在地上去了。王某甲见状就喊母亲郭某某打电话报警和打“120”。熊某甲受伤倒地后,刀落在楼梯上,王某甲就把刀捡来给了王泽刚。王某甲捡那把刀时,发现没有刀尖。(3)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罗某某是熊某甲的朋友。案发当晚,罗某某跟熊某甲刚走进附城医院的家属院时,熊某甲就和三楼的一个中年男子发生了激烈的口角,说那男子动了他的纸壳子。熊某甲进入自己的家里后,拿了一把长约半米的武士刀出来朝那个男子砍去,一刀砍在那男子的头上,男子头上的血就流下来了。二人扭打了几秒后,那男子挣脱熊某甲,转身在自家门口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像是扁担的木棍冲过来朝着熊某甲身上打去,把熊某甲打倒在地上。那男子只打了熊某甲一两下,都是打在熊某甲的胸部以上。熊某甲被打后仰面倒在上四楼楼梯口那里,没有流血。罗某某大声叫熊某甲,但无回答。那男子用木棍打熊某甲时,熊某甲刚把刀提起来,随即就被打倒在地上了。罗某某还证实,当天下午2时许,他和熊某甲在饭馆吃饭时,熊某甲喝了约三两白酒。罗某某辨认出持扁担打熊某甲的那个中年男子就是王泽刚。(4)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乙是熊某甲的邻居。案发当晚10时30分许,王某乙在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就出去看,一开门就看到熊某甲手里拿了一把短的日本武士刀在他自家门口来回走动,身上有酒味,王泽刚用手按着头部,头上在流血。王泽刚和熊某甲在过道上对骂了一会儿后,就走进自己屋内拿了一根长约1米的扁担出来走到熊某甲面前朝熊某甲打去,熊某甲当即就被打倒在地上躺起。随后王泽刚就把扁担拿回家去了。王泽刚打熊某甲时,熊某甲手中拿着武士刀。(5)熊某丁的证言,证实熊某丁是住在熊某甲家楼上的邻居。案发当晚,熊某丁在家听见熊某甲和王泽刚在楼下楼梯间里闹,遂到自家窗子处去看,看见熊某甲右手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刀,旁边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那个人推着熊某甲,喊熊某甲把刀放下。熊某甲进家去,马上又出来和那个人向楼梯口那边走。这时王泽刚的儿子赤裸上身跑出来,吼了两声又回去了。后王泽刚突然冲出来,手里拿着像棍棒的东西跑过去,然后就没听见熊某甲的声音了。接着又听见王泽刚的老婆喊快打“120”,熊某丁就从家里出来下楼去,看见熊某甲仰躺在地上,瞳孔放大、口吐白沫、全身抽搐。熊某丁摸了熊某甲的脉搏,跳得很快,可能每分钟120次左右,呼吸急促。这时王泽刚从楼下上来,右手按着自己的出血的头,右肩、右胸、右背部都有血。(6)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某是熊某甲楼下的邻居。案发当晚10时20分许,何某某听见楼上有人争吵,听声音像是王泽刚和熊某甲在吵架,并且还说要动手打对方。过了几分钟,何某某听见熊某甲在喘大气,并且在大声叫唤,遂上楼去,看见熊某甲仰面躺在正对楼梯的过道上,身上没明显伤痕,裤子被打湿了。当时在场的还有熊医生和王某甲。王泽刚和他老婆一起下楼去了。王泽刚一只手按着脑壳,脸上还有很多血。(7)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5日晚上23时,王某丙接到医院急诊科指令,称珙泉镇附城医院有人受伤。王某丙于当晚1l时30分许到达现场,伤者是一名中年男性,被他人用扁担打击后倒地昏迷不醒,病程约1小时,呼之不应,左侧肢体阵性躁动,呕吐大量胃内食物,小便失禁。急诊接回后,进行头颅及胸部CT检查后以“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头部及朐部CT检查结果:两侧颞顶部、右侧额部多发肋骨骨折;两侧冠状缝分离伴双侧顶叶、左颞叶多发脑挫裂伤;左额部硬膜下出血;右顶部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弥漫性损伤不能排除。10月6日9时48分,宣布临床死亡。(8)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当天中午熊某甲和罗某某、周某某、李某乙一起吃饭、喝酒,熊某甲大约喝了三两白酒。9、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泽刚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5日晚上10时许,王泽刚在家里装修厨房,听到邻居熊某甲骂骂咧咧地上楼来,与熊某甲一起的还有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随后熊某甲和王泽刚就为王泽刚动了熊某甲堆在楼道里的纸壳子的事发生了口角,熊某甲像是喝了酒。骂到最后,熊某甲边说边打开家门进去拿出了一把武士刀出来,一下就朝王泽刚头上砍。王泽刚感觉到头上一痛,伸手一摸,全是血,遂就右手捂着头部,左手顺手拿起旁边自己用来挑水泥石粉的扁担。熊某甲见状开始后退,然后又把刀举起来准备砍王泽刚。王泽刚心想如果被熊某甲砍到第二刀,自己命都要丢,就举起扁担朝熊某甲打去,打在熊某甲的头上。熊某甲一下就仰面倒地了。熊某甲倒地后,嘴巴还吐了点白沫。王泽刚随即返回去把扁担放在原来的地方,准备下楼去医院上药。后来派出所的警官来了,就喊王泽刚去医院医治。熊某甲当时拿的是一把日本武士刀。熊某甲倒地后,刀掉到了楼下,周围的人把刀捡起来,王泽刚看了一下,是一把断了的刀,有40公分长。10、到案说明,证实2014年10月6日10时30分,珙泉派出所民警在珙县齐海林中医院抓获王泽刚。11、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4年10月9日,王泽刚的妻子郭某某与熊某甲的家属熊某乙达成了赔偿安葬费10万元的协议。同日已首付5万元。12、户籍信息,证实王泽刚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泽刚因纠纷故意持扁担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受伤后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泽刚在熊某甲停止伤害行为且已退到旁边后,仍持扁担追上前去猛击熊某甲的头部,主观上是为了报复伤害熊某甲,不具有防卫性质。王泽刚明知暴力击打人体头部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的发生,仍不计后果持扁担猛击被害人的头部,致被害人被打伤后不治身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故王泽刚提出的“其没有伤害被害人熊某甲的直接故意,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已根据王泽刚具有的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王泽刚以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为由提出的“一审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权审 判 员  陈 聪代理审判员  郭美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