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延廷与张延辉、刘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廷,张延辉,刘佃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孙延廷,农民。被告张延辉���被告刘佃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廷诉被告张延辉、刘佃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延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延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焦玉生人民陪审员 刘承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