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印×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times,吕&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201号原告印×,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吕×,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原告印×与被告吕×结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被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印×诉称:我于被告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我发现被告喝多了闹事,大半夜往我单位打电话说要把物业炸了,还有就是自己要喝敌敌畏。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被告吕×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问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希望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表示双方感情依然很好,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是好的。本次诉讼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鉴于双方刚结婚未满一年,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真诚面对,今后只要原告与被告沟通交流,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印×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